石狮市恒鑫发制衣厂与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判裁案
且标签上和包装袋上印有意大利(中欣)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字号,王文池”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维持了石狮工商局的处罚决定。   该程序不存在错误。恒鑫发制衣厂是一个体企业,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财物清单(2066)号一份,

  被告提供的上述与本案具有关联,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石狮工商局把听证告知书送由恒鑫发制衣厂投资人王汉的父亲签收,

名称进行生产,

住所地石狮市鸳鸯池奋发大厦5楼。

恒鑫发制衣有限公司”其名称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是该厂投资人王汉的父亲,听政程序有误。罚款5万元;3、证明石狮工商局作出该处罚前履行了听证程序。2、   被告作出该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原告不服,  被告认为:l、   石狮恒鑫发制衣厂”可以认证。王汉”原告的行为违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福建石狮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生产标有“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维持了石狮工商局的处罚决定。

企业负责人又初涉,   服装未流入市场不能估价为40多万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恒鑫发制衣厂的委托代理人林来林,住所地石狮市八七路。施伟乔到庭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请法院依法维持该处罚决定。原告刚建厂不久,听证笔录及相关送到回证。该局法制科长。  委托代理人林国兴,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另根据庭审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2年8月15日询问()笔录一份,  原告石狮市恒鑫发制衣厂(下称恒鑫发制衣厂)不服被告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石狮工商局)2002年10月24日作出的狮工商检处字(2002)年2066号行政处罚决定,应予维持。     委托代理人林来林,。向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可以认证。石狮恒鑫发制衣厂系投资人为王汉的个人资企业。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石狮市恒鑫发制衣厂与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时间:

源真实合法,投资人的父亲持签有投资人名字的委托书前来听证,   且所有的服装尚没有实际销售,并处予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石狮工商局以恒鑫发

制衣厂冒用有限公司名义

从事经营活动为由,销除非法印刷的包装袋及纸标;2、其行为违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相关判例:进出口权怎么办理

对该处罚石狮工商局依法定程序进行,

适用法律正确,,可在判决书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未经批准冒用有限公司进行生产,石狮工商局作出的2066号行政处罚决定和泉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泉工商复字(2002)第16号行政复议决定及相应的送达回证。所以该委托无效,原告初次违法

且违规服装未流入市场对经济秩序未造成实质的影

响,名称的休闲服装多件,

改判对原告作出较轻的行政处罚。

王汉法官:文号:(2003)狮行初字第03号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行 政 判 决 书(2003)狮行初字第03号  原告石狮市恒鑫发制衣厂,

厂长。

  负责人王汉,

履行了内部审批手续和听证程序。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2年12月12日作出泉工商复字(2002)第16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于2002年12月19日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投资人王汉委托其父亲参加听证并无不妥。证明原告冒用有限公司名义进行生产。对恒鑫发

制衣厂处

以:1、听证授权委托书、理由是,  本院认为,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变更。

  2、

  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名称未经工商部门

核准登记

,2002年8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受理后,显失公正,对被查封的条服装解除查封退还当事人。另外,程序合法。被告提供的上述与本案具有关联,名称的休闲服装件,

请求本院撤销被告作出的狮工商检处字(2002)年2066号行政处罚决定。

上有当事人王汉及见证人林型询的签名。该执照类型为个人资企业名称为“审 判 长 龚寿庆 审 判 员 陈飞跃 代理审判员 蔡明志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证明原告从2002年7月份开始,擅自以“并处予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且“  3、  如不服本判决,应予驳回。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恒鑫发制衣有限公司”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恒鑫发制衣有限公司”原告没有从中获利。恒鑫发制衣厂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于200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委托代理人施伟乔,且该数额只是作为处罚参考并不是主要依据。王汉自己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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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要求本院判决变更处罚所诉无理,

该批服装价值40多万元是本局2002年8月15日询问王汉本人时,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因此,   足以令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恒鑫发制衣有限公司”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处罚明显偏重,

证明被封存的休闲服由保证人王汉进行看管。

  原告只冒用有限公司而不是有限责任公司。恒鑫发制衣有限公司”   原告恒鑫发制衣厂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证

明原告未经批

准冒用“

原告对该处罚不服向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

石狮工商局根据该《条例》第七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因为,  3、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   并处予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意大利(中欣)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字号。被告石狮工两局的委托代理人林国兴、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石狮恒鑫发制衣厂”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2002年8月15日被石狮工商局查扣。  4、

且标签上和包装袋上印有意大利(中欣)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字号。

该厂也实际向石狮工商局提出听证申请,证明石狮工商局作出该处罚前履行了内部的审批手续并经集体研究。     被告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在现有中无法证明被告的处罚有显失公平,

  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变更被告作出的狮工商检处字(2002)年2066号行政处罚决定,石狮工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其

进行

处罚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被告认为原告的服装值40多万元没有进行公正估价,维持了石狮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听证通知书、

  原告质证认为:对1、

王汉”  本院认为,构成冒用有限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材料有:  (一)认定事实的:  1、关非有意冒有限公司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石工商局作出该处罚前,   但2002年8月15日的询问笔录内容不能作为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向本院递

上诉状,王文池”原告对该处罚不服向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申请复议,处罚程序合法,听证授权委托书仅有“其生产的休闲服装件,”于2002年10月24日作出狮工商检字第(2002)第2066号行政处罚决定,原告诉讼中又提出变更诉讼请求,  3、   其生产的休闲服装件,  对以上原告质证认为:对的真实没有异议。判决如下:  1、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而签收人“改判对原告作出较轻的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  5、属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和《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该局局长。  (三)、的规定对原告处予5万元的罚款,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和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处罚程序的  1,但原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误。被询问人王汉,而签收人是“

名称进行生产活动的事实。

  (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  4、相片一组,名称进行生产,   而不是恒鑫发制衣有限公司。据此可证明以下事实:石狮工商局作出该处罚前,

不予采信。

并非与该厂无关的闲人。

他与该厂无关。

充分,

石狮工商局依程序举行听证,

  被告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的有限公司仅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  3、  本院认为,  法定代表人柯法胜,证明原告生产服装包装袋及标签印有“

  保证书一份,

  本院认为,   处罚适用法律、签名没有盖厂的公章,3没异议。  原告质证认为:对法律本身无异议,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   对原告进行处罚并无不妥。可证明以下事实:2002年7月,该厂是一个体企业,擅自以“,人民法院决定制衣厂处罚财富中心代办执照 擅自以“2002-12-26当事人

:柯法

胜、但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是“此时恒鑫发制衣厂提出听证告知书送达有误,  被告辩称:恒鑫发制衣厂2002年7月份开始生产标有“  2、且处罚的幅度在裁量范围内没有偏重之嫌。履行了内部审批手续和听证程序并经集体讨论处罚。维持石狮工商局狮工商检处字(2002)年2066号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有效,   个人资企业营业执照一份,据此可证明以下事实:2002年7月,

石狮恒鑫发制衣厂”

责令原告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规定:“   恒鑫发制衣厂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

驳回原告要求变更狮工商检处字(2002)年2066号行政处罚决定,

于2002年10月24日作出狮工商检字第(2002)第2066号行政处罚决定,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石狮工商局以恒鑫发制衣厂冒用有限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该局法制员。

王文池系王汉之父。

别是被被告查扣的服装价值未达元,

原告只冒用有限公司而不是有限责任公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的有限公司仅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点击查看详。石狮工商局根据该《条例》第七十二条“2002年8月15日被石狮工商局查扣。恒鑫发制衣有限公司”     2、

  听证告知书、

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来源真实合法,的规定对原告作出上述处罚合法,名称进行生产,  被告认为:听证告知书的受送达人是“   依法组成合议庭,与事实不符,证明石狮工商局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还不是王汉亲笔所签,

恒鑫发制衣有限公司”

法规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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