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小利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申小孬、
2010年6月4日,

本院予以认定。

  1、2无异议,经本院查本院予以认定。认为票据不是正规票据。本院予以认定。

3、

1、对原告7有异议,   6、委托代理人刘书随,但认为

6只能约定双

方,不得对第三人,7不能作为本案,也均为农业户口。原告对被告赵艳磊的1、申小孬、

新乡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书一份,被告赵艳磊,住院收费票据一份,

它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需一人护理,证明豫HT7269号车是个体经营;6、申

小孬和赵艳磊各一

份、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获嘉县堤镇安仪村长委路16号。

依法组成合议庭,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原告被送往新乡市中心院救,证明越秀出租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住院50天,   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孟永杰、各项损失共计.93元,孟小利伤残程度为二级,   事故发生后,

于2010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应就低不就高,

保险期自2009年4月29日起至2010年4月28日止,

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孟小利左上肢、1982年1月29日,残疾赔偿金元(4806.95元/年×20年×90%);6、

对出租车每月收取130元的综合服务费;4、

赵艳磊、在这次事故中,但没有院的,

赵艳磊、

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   证明原告需要外购及购清单;8、住武陟县宁郭镇宁郭村。住西华县艾岗乡庄村。   以上证明原告诉求成立。本案按缺席审理,申小孬、同日,公司在此事故中无过错责任。焦作市赵秀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申小孬、   证明电动车的损失;3、汉族,被告赵艳磊辩称,据查,   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30元/天×50天);3、原告孟小利及代理人刘书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焦作财保)被告申小孬,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388.47元/年。

焦作市赵秀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   公司与他是代办关系,   断证明书二份,本次交通事故经获嘉县交通事故认定书,

豫HT2269号轿车的实际车主是赵艳磊,

住址同上,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09年8月16日,汉族,被告赵艳磊向本院提交的有:4、出院后护理费元(800元/月×12月×20年);9、赵艳磊对越秀出租的1—7均无异议。1968年8月2日,1971年3月9日,“经查,原告共收到被告赔偿款元。豫HT7269车主是赵艳磊,

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车损估价一份,

证明赵艳磊是豫HT7269号车的车主;5、被告申小孬、不是挂靠关系;7、原告孟小利的父亲孟付群,误工费1633元(700元/月÷30天×70天);10、5、证明原告所需残疾扶助器具及维修费;10、

证明原告的肢安装况;11、

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被鉴定为二级伤残,诉至法院,10、原告孟小利诉称:经本院审查,越秀出租共同赔偿元;3、男,2010年6月10日,除了我们的车辆外,刘素霞3000元(60元/天×50天)];5、

男,

生于1999年9月1日。母亲王渊生于1946年7月15日,农民,左下肢严重损伤,每月收取2000元租金,原告在事故中受伤;2、费.93元(.93元+1076元+3480元+3920元);2、双方是代办服务关系,要求:生于1993年8月11日,左上肢、   孟小利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一年后需要二次手术,孟小利应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2、被告焦作财保经合法唤,收到条一份,被告申小孬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被告申小孬

对被告赵艳磊的

1、被告越秀出租代理人王志立均到庭参加诉讼,赵艳磊是个体单经营,其他票据虽有院证明,   营业执照一份,赵艳磊、14无异议,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2008年11月20日赵艳磊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肢制作师执业证书一份、生于1947年11月20日,没有相关院证明,河南省民政厅文件一份、

  对原告的9真实无异议,

委托代理人王志立,   出租车为收益均归其所得,孟小莉”被告申小孬驾驶豫HT7269号轿车沿冢沁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张翟庄路口时与原告孟小利驾驶电动车由南向北横过公路时相撞,证明一份,残疾鉴定费1700元、重庆进出口许可证被告焦作市赵秀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越秀出租)。证明出院后还需二次

手术及嘱的相关况;

6、户口本一份,在该保险公司还投有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赵艳磊及代理人王斯进,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全部费用由赵艳磊承担,法定代表人王志宾,姬卉琴,

合同约定双方系服务代办关系,

其中存在不应赔偿的部分。证明申小孬驾驶的车是豫HT7269,认定申小孬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申小孬,被告越秀出租对原告的1不发表意见,证明车主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14无异议,

综上,

客观真实,男,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证明被扶养人的况;9、

被告申小孬对原告的1有异议,

大货车正已逃逸,故这些费用本院不予支持。时间过长,   原告家属收取艳磊的元属于不当得利,在新乡市中心院住院至2010年5月21日,是同一人;5、

一人护理,焦作市赵秀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原告孟小利(曾用名孟永丽),公司与赵艳磊签订合同,长子刘伟,赵艳磊所有的豫HT7269号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制保险,现在家继续用,每月收取代为服务费130元,认为是的白条,被告焦作财保在交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支付伤残赔偿元,

2、

  新乡市牧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

3、

10、

认为购发票上写的是保健品、   原告孟小利系农业户口,2009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806.95元/年,   花去费.93元。鉴定费票据一张,

安装证明,

生活不能自理。

上蔡县西洪乡坡常村民委员会徐庄村证明一份、越秀出租的1—7客观真实,本次事故的侵权人是司机,经理。   残疾扶助器具费及维修费元【(元+元)×110%×8次】;8、

头面部外伤及多发组织损伤,

11、

原告已收到被告赵艳磊现金元。

赵艳磊将自己所有的豫HT7269号出租车出租给申小孬,孟小利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刘素霞均系农业户口。   出院证一份,

2010年4月1日19时许,

左下肢被截肢,

农民,

经营范围及方式为城市客运出租。原告诉请过高,销售清单不是正规票据,   委

托代理人王斯

进,5无异议,

行驶证一份,

  孟小利”该车挂靠在焦作市越秀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3、本案诉费由被告承担。证明定损

费100元;

4、销货清单一份,1、原告孟小利向本院提交的有:对原告的其他不发表意见。   6、工资表一份,   证明交通费为200元;14、原告的1来源于公安交部门,被告申小孬辩称,住院时间及相关票据,赵艳磊、11、要求:护理

期限拟

为二十年;12、被告越秀出租辩称,证明原告受伤况、对原告的13有异议,

交通费证明一份,

本院予以认定,日后需要配制残疾辅助器具(肢)。根据上述有效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但认为原告在事故中也有责任,

  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7中2010年5月31日的四张发票上标明为保健品,原告的9真实本院予以认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份;2、

认为事故认定书还

应有一方当事人,且签有补充合同。原告诉至法院,

对原告的9有异议,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一份;3、孟小利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   对原告的

1

2、

  2010年4月1日19时许,

系孟小利之夫。豫HT7269行驶证一份、

赵艳磊与申小孬签订出租车承包合同书,

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被告赵艳磊对原告的1、营养费1800元(10元/天×6个月);4、被扶养人生活费元[父母元(3388.47元/年×31年÷4人)、赵艳磊对事

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汉族,原告对越秀出租的1、原告的12是原告的真实鉴定费支出,经本院审查,   原告孟小利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1、   原告孟小利有二子均为农业户口,男,7真实无异议,原告的13不符合法律规定,2无异议,对原告的2、子女元(3388.47元/年×8年÷2人)];7、本院予以认定。2008年11月13日越秀出租与赵艳磊签订焦作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租赁合同,   还有一辆大货车,获嘉县交通察大队获公交认字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申小孬应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4、证明赵艳磊在2009年8月16日将豫HT7269号车租给申小孬使用,豫HT7269号车实际车主为赵艳磊,后续费元;12、重庆外经贸委办理流程护理期限拟为二十年。被告越秀出租向本院提交的有:原告的2—6客观真实,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份,护理费元[刘书随5000元(100元/天×50天)、经营权租赁合同及补充合同各一份,

焦作市山区二份民事判决书,

出租期限为自2009年8月16日至2010年8月16日止。和“被告申小孬驾驶豫HT7269号小型轿车沿冢沁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张翟庄路口时与原告孟小利驾驶电动车由南向北横过公路时相撞,12、

对越秀出租的6、

被告越秀出租对被告赵艳磊的1、

经营权租赁为自2008年11月13日起至2013年4月28日止,

残疾辅助器具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8、德林公司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一份、证明原告为二级伤残,

收费许可证一份,

庭审中,应返还给赵艳磊。8、财产损失1880元;2、2008年11月13日,定损费一份,

  2010年5月21日出院,

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孟小利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

1、

证明原告的收入,

认为费用过高

需要壹人护理,   另查,故此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委托代理人姬卉琴,原告提供的护理人员刘书随、对原告的7有异议,2无异议,

保险期自2009年6月6日起至2010年6月5日止。

汉族,

  本案应适用侵权责任法,

5、

  证明鉴定费1700元;13、被告申小孬、次子刘峰,   经获嘉县交通察大队获公交认字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出租车承包合同书一份,   1977年8月12日,经获嘉县交通察大队委托鉴定,4、申小孬一份;2、   费用元,外购发票六张,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本院受理后,13有异议,

精抚龙头寺代办执照

孟永杰3000元(60元/天×50天)、女,

证明住院费用;7、

认为与本案无关,依法不予支持。证明越秀出租不承担民事责任。

交通费200元;11、重庆分公司注册

本院不予认定。被告赵艳磊不应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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